【經理判囚】銀行經理誘騙客戶買保險 欺詐等罪成判囚3個月

社會

發布時間: 2021/06/10 1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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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年1名34歲大新銀行財務策劃經理涉向顧客訛稱購買人壽保險是開立銀行戶口的先決條件,欺詐等罪成判囚3個月。(資料圖片)

前年1名34歲大新銀行財務策劃經理涉向顧客訛稱購買人壽保險是開立銀行戶口的先決條件,並在投保申請書上訛稱保單由另一名客户經理推薦,被控1項欺詐罪及1項代理人意圖欺騙其主事人而使用文件罪。經理經審訊後今(10日)於粉嶺裁判法院被裁定兩罪罪成,被判即時入獄3個月。裁判官判刑時指,被告令客戶購買了不必要的保單,並利用銀行對他的信任,以及違反誠信,不可原諒,而且有預謀犯案,加重嚴重性,需判監以反映阻嚇性。

涉案被告吳釗民(34歲),早前否認1項欺詐罪及1項代理人意圖欺騙其主事人而使用文件罪受審。

暫委裁判官馮念偉今分析證供時指,辯方所傳召姓張的經理供稱,曾聽說投保申請書上不可以將推薦人一欄留空,否則或會影響批核,但裁判官認為是傳聞證供,她本人未有相關親身經歷等,裁判官認為張的證供不可靠,故不接納辯方案情。

暫委裁判官表示,被告在案發時向顧客表示,買保險是開戶的先決條件,又曾稱開戶口時最好一同購買人壽保險,會令開戶口成功機率增加,最終顧客答應購買1分50萬人壽保險。

暫委裁判官續指,顧客曾供稱自己將近退休,而且已擁有多分保險,無奈下才購買被告建議的保單,最終因爲沒有回報及非個人意願而終止保單,卻付出了不必要的供款;而被告作為銀行的財務策劃經理,必然知道開戶口及購買保單並無關聯,被告行為明知而作出不誠實行為,裁定被告欺詐罪罪名成立。

暫委裁判官另指,投保申請書上推薦人一欄,填寫了另一名銀行客戶經理的編號,而該客戶經理卻稱他未曾推薦,亦沒有與該顧客談及買保單一事,因此亦裁定代理人意圖欺騙其主事人而使用文件罪罪名成立。

控方指被告無案底,辯方則表示被告沒有求情說話。

暫委裁判官判刑時指,被告因為犯案而獲得佣金逾6,000元,雖然金額不大,但控罪性質嚴重,其欺詐行為令顧客買了不必要的保單。而且被告利用了銀行對他的信任,並利用其職位犯案,違反誠信,不可原諒。被告推薦顧客購買人壽保單時,更預先填好申請書的資料,以及得知顧客年均生意額才推薦50萬元的保單,而保單的金額與佣金掛鉤,顯示被告有預謀犯案,加重嚴重性,判監是合適刑罰,以反映阻嚇性,終對其判監3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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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林欣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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